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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简介】
2022年1月29日,消费者李女士在镇原县好又多日杂超市购买新鲜鲈鱼,当时购买时柜台标价每斤鲈鱼25.8元,结账时超市却按照每斤49.9元的价格计算收费,共收费103元,李女士与经营者交涉,经营者不予处理。李女士认为经营者涉嫌欺诈,投诉至镇原县消费者协会。
【调解过程及结果】
镇原县消协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投诉人反映属实,超市确实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在调解过程中,消协工作人员为经营者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镇原县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经营者表示立即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消费者进行退款并加倍赔偿消费者现金800元。
【事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本案中,超市柜台标价为每斤鲈鱼25.8元,但实际收银时却按照每斤49.9元的价格进行计算,构成价格欺诈,因此,超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消费者赔偿。
价格是维持市场稳定的重要因素,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能够获得清晰、准确的价格信息,经营者也应遵守并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随意变更价格以误导消费者。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应向经营者索要并妥善保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票据,以便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维权。
事例提供:庆阳市镇原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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