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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自取栗子食用被烫伤 法院判店铺不用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20 11:44:2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郭保利 傅雯

  案情回顾

  刘大妈出门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名店员正在忙碌,刘大妈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嘴里,结果被烫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刘大妈诉至法院。她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且店员没有邀请刘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因此不同意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刘大妈自行拿取栗子试吃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

  本案中,虽然刘大妈在经营场所因吃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刘大妈是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且适宜食用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是生活常识,她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干果店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成本与风险不成比例,与现实不符。

  可见,消费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商户经营场所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警觉,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损害。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过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可能超出其实际经营能力,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责任边界。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2/t20241218_46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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