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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37357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胡庭刚;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1日;
经营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筑装修、设计;建筑装饰装潢材料的销售。
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张黔明向我局申请撤销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股东的登记事项。我局受理后,即对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
经查核,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由原王明40%、张元朋40%、王小娟20%,变更为胡庭刚40%、石增祥40%、张黔明20%。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2301民初7292号〕载明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将张黔明变更登记为股东占股20%,系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登记机关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的将张黔明变更为贵州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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