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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移送案件,与乌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内蒙古昱福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福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3年7月11日和9月15日,昱福公司存在为更换挂车车厢的蒙CY691挂和蒙C8107挂货车检验并通过的情况。2024年4月1日,乌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国道大队予以立案调查,并在2024年5月23日以昱福公司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昱福公司未提出复议并缴纳了罚款。2024年5月24日,本局依法向昱福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市监罚告字〔2024〕4号),昱福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现本局决定撤销昱福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0505340317)。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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