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治网!

购买医疗保险莫隐瞒既往病史

发布时间:2024-12-27 01:00:48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12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时,不要隐瞒既往病史,应如实告知。

  消费者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属于如实告知义务,是医疗保险合同关系建立的重要前提之一,但是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未仔细阅读医疗保险合同条款,未充分告知过往病史就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合同,导致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无法理赔。目前,这类投诉不少。

  深圳市消委会金融专家委员会专家陈烨指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及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应依法将足以影响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保险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具有信息不对称性。例如,保险公司不清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关键信息,消费者不确定遭遇损失时保险如何赔偿。因此,订立可执行的保险合同的前提是,保险公司需明确具体保障的内容和可理赔情形,消费者需如实告知自身的健康状况。在双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保险法》规定,如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同时也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针对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医疗保险时未充分告知过往病史,导致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无法理赔情况,深圳市消委会和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提醒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投保须知、保障范围、责任免除、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到明明白白买医疗保险、踏踏实实享保障。同时,要如实告知过往病史。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所以,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过往病史,避免因此无法得到相应理赔。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指引办理相关理赔事宜。(记者 黄劼)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jy/xfts/202412/t20241220_4677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治网 d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