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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合同标记房号 消协调解维权

发布时间:2024-11-16 05:30:35  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定西市岷县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自己2020年在定西市岷县万国山水城小区购了一套房,当消费者签了合同交了首付后,截至目前已逾期交房一年半。消费者2024年4月8日,去该小区售楼部看房时,工作人员让自己看的不是原来合同签订时的房子,经营者私自变更了房号,还强词夺理说当时认购的就是现在看的这套房。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杨女士诉至岷县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岷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分派至清水镇消协分会调查处理此事。清水镇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和消费者取得电话联系,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原来的1单元和2单元标记时标成了2单元和1单元,导致房号也全部与原来不符。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对经营者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让其明白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并举例说服教育经营者,经营者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要加强学习,诚信经营,以消费者利益为重,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配合处理。经岷县消费者协会清水镇分会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提出将购置的商品房由自己和经营者进行转售,经营者售楼中心在后续办理手续时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保证消费者能收回自己买房所付的本金和利息,经营者同意以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处理此事。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合同签订的2022年底交房,却迟迟拖延到一年半后,合同约定是西户房子,标房号却变成了东户房子,而且还将错就错,理直气壮地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经营者不按合同约定标注房号和提供房子,而且还要求消费者接受变更后的房子,违反了以上规定。

  
案例提供单位:定西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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